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29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前,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洛龙区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左 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