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29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前,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洛龙区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左 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