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5827号
原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