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

郑州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5831号
原告郑州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公路刘庄村416阳光花园1号楼5单元3层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4064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渠东路美景美境8号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892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