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