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5067号
原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渠东路美景美境8号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892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佳,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生态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618951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平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