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兴丰西路九里沟西侧。
法定代表人:谭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龙,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勤,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律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3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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