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64号
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兴丰西路九里沟西侧。
法定代表人:谭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龙,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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