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2288号
原告: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16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465965XL。
法定代表人:杨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朱来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升龙凤凰城C区3号楼1单元2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Q8JOM。
法定代表人:张存忠。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明盈,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明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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