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增之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168-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川。
被执行人:河南增之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正弘山10号楼2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宏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增之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