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

某某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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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423民初550号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神林乡神林村。法定代表人:刘路陆,该社理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路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宏,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6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原告将自己修建的办公楼钢筋加工及绑扎26000元、模板支设每平米36元、外脚手架搭设每平米12元、水暖电及消防每平米45元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期为100天,自2017年6月10日至8月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2018年1月31日竣工,经双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工程款为186800元,扣除税款后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164500元,实际已支付141000元。结算后被告将工程交付给原告使用,在使用过程中,2018年2月15日出现供暖主管道和暖管破裂现象,原告通知被告维修,被告拒绝维修。经原告测算,由于供暖主管道和暖管破裂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77671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然对该合同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因供热管道漏水要求被告维修,被告也实地查看确实存在两处渗漏,由此可见被告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因渗漏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被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进行维修,那么原告只能自行维修,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至于维修费用的确定,应当根据损害面积大小由法院酌情确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应当对欠被告工程款23500元折抵维修费用后再行酌定处理剩余部分维修费用。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并约定单价及原告已向我支付工程款141000元属实。合同中对税费由谁负担没有约定,但结算时由我负担。暖气管道有两处渗水,原告叫我去维修,不是我不维修,是因为原告没有给我支付工程款,我没钱去维修。工程中原设计是暖气片,原告私自要求改成地暖。没有设计院的图纸,且材料是原告提供的,我怀疑原告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暖气管道渗水与我没有关系,因为工程是未交工先使用,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供的水暖工程量统计表、领款结算单复印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对劳务施工合同复印件,被告提出其在合同首尾页签字,中间没有签字,且签订合同后未给其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有变动的质证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对经济损失明细表,被告认为与其没有关系,因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暖气管道有两处渗水,也同意维修,只是原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钱维修且原告已经实际找人维修,对该证据的部分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对暖管焊接实物,经被告质证认为无法确认是否为当时他干活的实物,因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实物就是当时被告安装的供暖管道,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不予认定。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原告将自己修建的办公楼以钢筋加工及绑扎26000元、模板支设每平米36元、外脚手架搭设每平米12元、水暖电及消防每平米45元的价格分包给被告。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期为100天,自2017年6月10日至8月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后经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扣除税款及返工后应付原告工程款164500元,实际已支付141000元,尚欠23500元。2018年2月15日,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出现供暖主管道和暖管破裂现象,原告通知被告维修,被告以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无钱维修为由未维修,后原告自己进行了维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暖气管道有两处渗水,存在质量问题,也同意维修,只是没钱维修。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对其以原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无钱维修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工程原设计是暖气片,原告私自要求改成地暖,工程没有设计院的图纸,且材料系原告提供,怀疑原告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因为工程是未交工先使用,暖气管道渗水与其没有关系的辩论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明确提出不予维修,原告要求自行维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671元。经本院现场勘查,确实存在两处渗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的防冻液流失(包括人工工资)6吨,每吨7000元,共计42000元的损失,如果原告能及时发现渗漏并进行处理,不足以造成6吨的流失量,原告有扩大损失的行为,本院酌情确定为防冻液流失1吨,即7000元;因供暖管道只存在两处渗漏,进行管道部分维修,原告主张管材(包括人工工资)2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矿棉板吊顶、墙面腻子及油漆、木工板及石膏板装饰、地板砖开凿及补铺、地脚线等损失共计15671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24671元。原告要求将其欠被告23500元工程款用于折抵维修费用后再行处理剩余部分维修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赔偿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24671元,扣除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欠被告***剩余工程款23500元后,再行支付11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原告***腾发牧草专业合作社负担1202元,被告***负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于永勤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陈小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钰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