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专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380号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9013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专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9AK9688,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2号***软件大厦60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专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3月25日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专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 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