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510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从教,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吴从教、安徽中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