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行申576号
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方艳慧工伤认定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14行终11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炉安
审判员  李平远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