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11882号
原告:***,女,汉族,194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王新军,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华、刘东(实习),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开封西收费站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5036X7。
负责人:郭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对被告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申朝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