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某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开封西。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欣然,女,200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浩然,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峰,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欣然、胡浩然、胡云峰、王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本案原、被告均不在商丘市梁园区,上诉人与受害人也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在河南省××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区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2.本案仲裁程序没有结束,商丘市梁园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只是中止处理,并没有恢复审理,所以不存在逾期未作出裁决的问题。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胡欣然、胡浩然、胡云峰、王玉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连霍高速商丘路产管理大队提供的证明,事故发生时胡波在连霍高速公路399km+300m处作业,该地点位于河南省××市××区辖区内,故河南省××市××区应认定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