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千祥建材营销处与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河南顺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4民初80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千祥建材营销处(已注销)。
注册号:410212617277842。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北关街六号。
经营者:马赛,男,回族,1994年3月1日出生,住开封县。
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003650。
住所地:郑州二七区淮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顺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38629F。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罗运阔。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千祥建材营销处与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河南顺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已注销,诉讼主体资格消灭,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千祥建材营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7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