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亚斯国际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亚斯国际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经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亚斯国际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经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269号
申请执行人西亚斯国际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西亚斯国际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礴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