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145号
申请人:郑州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郑州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3号绿城·百合公寓11号楼独单元7层11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郑州汇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汇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3号绿城·百合公寓11号楼独单元7层11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