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8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1号之四309铺。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番劳人仲案【2022】85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未履行支付工资4879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18285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发现其已停业,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3执18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斯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