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20172号
原告:广东尚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建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221G9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1号之四3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3N8F7K。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北区第1座三层2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72YMC44。
负责人:***。
被告: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城区都格镇河边一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D0WT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尚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向原告广东尚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尚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