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异3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河边一号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1号之四309铺。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简称: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纠纷一案[(2022)粤0113执18285号,简称:18285号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追加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18285号案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仲裁裁决,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案件已经终本。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是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关于***与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穂番劳人仲案【2022】8559号仲裁裁决,裁决: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向***支付工资48798元。
2022年12月,本院立案执行上述裁决,即18285号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向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8285号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执结完毕。
另查明,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成立,原名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9月成立,原名贵州正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两公司是总分公司的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中豪国宇第一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又是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故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执1828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燕
审判员 刘小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