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民初36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科技开发区唐家湾镇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A座A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霞。
原告***诉被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彦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