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初48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家湾镇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A座A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陶,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侠,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凤,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凯迪生态)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1日、8月23日、9月18日进行质证、勘验,并于2019年8月23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陶、王方,被告凯迪生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侠、蔡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恒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2,092,4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增需求事项实施服务费2,350,15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项目实施费的违约金1,719,3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增需求事项实施服务费违约金76,463.58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应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曰);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向原告采购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该合同总价为5,731,000元,并同时约定了分项价格(人工单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实施服务,相关系统己于2018年7月11日完成了验收合格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数据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等被告自身的原因,被告委托原告在合同约定事项外新增工作事项,并且确认新增工作事项的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实际产生的人天天数在原合同费用基础外每月结算。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为被告新增工作事项产生了服务费2,350,15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仍欠原告合同款项2,092,400元及新增需求事项实施服务费2,350,15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一直迟迟未向原告付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凯迪生态庭审口头辩称:1、合同没有达到支付节点,原告履行合同进度并未满足支付上线试运行款、验收款的条件。原告并未按照技术协议约定交付系统切换完成报告、月结报告、问题清单,两次月结报告则是SAP系统上线是否成功的标志,涉及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部分未提供任何SAP系统安装服务,凯迪生态及其子公司仅部分完成安装服务,遗留问题至今未解决。验收无申请书,初步验收报告无双方盖章应为无效,丁志鹏签字与事实不符,缺乏其他人员签字,不对被告产生约束力。2、双方没有合同外的新增需求,采购合同不存在变更、增加的情形。《新增需求变更申请确认表》所谓新增需求为合同管理,实质对应采购合同多个项目内容,不属于新增事项。该确认表无双方盖章,仅有被告原项目经理签字并不是对内容确认。3、被告无违约行为,已经支付3,638,600元,超过合同约定的第一、二期款项。因此,被告凯迪生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凯迪生态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719,300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采购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服务(简称SAP系统)。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反诉被告履行迟缓,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系统上线试运行标准。2018年4月3日,反诉原告由公司SAP系统使用部门之一体信中心,向反诉被告出具《凯迪生态上线确认单-体信中心》,指出SAP系统中系统整体功能方面仍存在大量核心问题待解决,尚不符合上线条件,要求反诉被告一个月内整改解决。反诉被告项目负责人马骏确认签署,并承诺相关事宜须按照既定时间完成,若未完成依据采购合同买方违约条款执行。根据反诉被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2018年4月,反诉被告仅派驻2名员工入场,5月仅派驻1名员工入场,自6月起反诉被告撤离全部人员,SAP系统项目无任何进展,核心遗留问题亦未得到解决,对此反诉被告应当按照采购合同12.2.1条约定,按照迟延完成实施进度超过30天或以上标准,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719,300元即合同总价的30%。因此,反诉原告凯迪生态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安恒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反诉原告已经向反诉被告签署《上线确认单》及《系统初步验收报告》的阶段里程碑文件,反诉原告应依照约定向反诉被告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剩余阶段款项2,092,400元;2、财务收据和增值税发票是否提前开具不应成为反诉原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合法理由;3、反诉原告支付第二阶段蓝图款项的行为可说明反诉原告确认仅凭里程碑文件进行付款,而不需要反诉被告提供全部合同发票;4、涉案系统已经完成上线确认,反诉原告应向反诉被告支付第三阶段的系统上线款;5、涉案系统已经验收通过,反诉原告应当向反诉被告支付第四阶段的验收款;6、反诉原告新增了需求事项以及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迟延,使得反诉被告产生额外的工作内容和遭受损失,故反诉原告同意按照人天单价另行结算工作费用;7、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此,反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信息化项目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采购合同》(含附件),证据2、《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项目系统初步验收报告》,证据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项目新增需求变更申请确认表》,均有凯迪生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内容与双方争议的合同签订及履行事项相关,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证据4、《凯迪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项目新增需求1月至5月考勤确认表》、《打卡时间表》、《海通安恒(ITL)人天统计表》,由原告自行统计考勤天数形成,其中3、4月份得到被告指定人员曾小侠的签字确认,其他月份缺乏相应工作事项予以印证,故本案仅采信3、4月份考勤记录;证据5、蓝图款项171.93万元的到款证明,证据6、上线部分款项20万元的到账款证明,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开票付款情况亦对应合同设置的付款条件,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均予采信;证据7、邮件(转发:回复:930季报底稿和ERP系统数据不一致的问题解决请求),证据8、邮件(转发:今天和海涛总的汇报材料)及附件,证据13、《邮件(有关凯迪项目人员岗位安排)》,证据14、邮件(转发:答复:各业务中心二期需求梳理沟通时间安排),证据15、《关于结算请款及资金上线规范运行的通知》,证据16、《关于SAP上线单位及时完成月(年)结和系统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证据20、凯迪生态ERP项目系统调试计划汇报的邮件,均形成于原、被告合作过程当中,邮件内容能够反映系统开发存在的问题,而通知内容亦与上述邮件安排事项存在关联,共同证明被告内部关于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故对该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可;证据9、新闻稿、凯迪公告,证据17、《企业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证据18、《凯迪生态携手海通安恒成功启动SAP实施项目新闻》,系凯迪生态公开对外发布或者签订协议,反映凯迪生态的建设经营状况,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10、EMS快递单、含送达签收证明、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整理,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联系方式向被告指定联系人邮寄验收报告后的查询结果,快递单号、邮单查询以及与快递人员联系的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亦与合同验收事项相关,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的情况下,对该证据证明力均予以认可;证据11、《主数据确认单》,证据12、《集成测试报告费用报销功能》,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文件内容亦能够反映软件系统上线所开展的准备工作,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19、凯迪验收报告现场勘验记录,反映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完成状况,本院将结合双方的勘验截图及说明意见予以综合评判;证据21、《集成测试报告费用报销功能》同前面证据12;证据22、关于新增工作事项的说明及举证,证据27、关于《上线确认单》遗留问题的说明及举证,系原告自行截取证据片段进行文字说明,需结合相关证据完整内容进行评判;证据23、原告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内容涉及软件系统准备数据存在问题的相关说明或报告,虽然均为电子邮件复制件,但其中接收人有多位被告职员,被告亦未提交相关接收人未在邮件发送日期接收的邮箱记录,故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24、关于成立固定资产主数据专项工作组的通知、关于成立合同数据整理专项工作组的通知,证据25、会议纪要,证据26、关于生物质电厂财务业务一体化系统用户培训工作的通知,证据28、关于财务业务一体化系统全面运行的通知,证据29、凯迪生态生产经营协调视频会议纪要,证据30、关于结算请款及资金计划上线规范运行的通知,证据31、关于SAP上线单位及时完成月(年)结合系统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证据32、凯迪生态处罚公告、专项说明,上述证据形式虽为复印件,但发文主体为被告或有被告参与,大部分文件均有领导签字确认,实施的事项与双方开展软件系统上线运行存在必然关联,故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海通安恒与凯迪生态SAP项目启动新闻稿、凯迪生态信息化项目启动会暨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圆满召开的新闻稿,原告质证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凯迪生态财务中心、计经中心、招采中心出具上线确认单,原告认可其真实性,证据内容能够反映系统上线所完成的确认工作,与合同履行事项存在关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安恒公司提供邮寄验收报告给葛南平的快递信息网上查询结果、葛南平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对查询结果无异议,是否为葛南平签收并不能影响涉案快递文件已经妥投至被告收发室的查询结果,故对被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4、安恒公司发送给曾小侠的邮件,主题为“财务计划及重大问题事项沟通”,包含附件《集团公司子公司目录》,证据5、《蓝图确认》,证据6、《凯迪生态上线确认单-体信中心》,证明被告业务部门体信中心出具部门上线单,原告确认其真实性,蓝图及上线问题的提出均是围绕涉案合同履行所产生,亦与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履行密切关联,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7、原告发送的邮件,真实性经核对属实,邮件往来内容亦反映双方为解决系统上线问题反复磋商,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证据8、凯迪SAP业财一体化项目实施主计划第一版,证据9、凯迪SAP业财一体化项目实施主计划第二版,均由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涉案合同履行时间的依据,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可;证据10、现场勘验被告提取软件系统截图及说明,反映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完成状况,本院将结合双方的系统截图及说明意见予以综合评判;证据11、技术协议约定条款,证据12、SAP项目-增值税发票,经质证属实,与合同履行事项相关,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合同约定

2017年3月27日,凯迪生态作为买方与卖方安恒公司签订《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内容包括:1、买方向卖方采购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软件,价格为5,731,000元(含税),按照合同款支付3(预付):蓝图确认3:系统上下线3:验收、20%履约保函1的进度支付合同款项,其中,(1)、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履约保函、正本财务收据及项目实施计划书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2)、卖方按买方要求完成产品到货验收安装,且卖方提交100%增值税(硬件产品7.12万元)、软件实施(565.98万元)专用发票交付买方,经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系统蓝图》,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价款30%的到货安装款;(3)、合同软件上线确认单签署后,且卖方提交合同价款30%的正式财务收据、经买方、卖方、业主或最终用户签字确认的《上线确认单》,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30%的上线试运行款;(4)、合同软件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卖方提交合同价款10%的正式财务收据、经买方、卖方、业主或最终用户签字确认的《系统初步验收报告》,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10%的验收款。2、关于安装、运行和系统维护,合同软件安装完毕后,卖方应负责设计业务解决方案,经测试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功能要求后,系统进入试运行,试运行30日系统正常则转入正常运行,否则重新计算试运行期间直至满足前述要求;合同软件正常运行1个月后,业主或最终用户、买方、卖方三方组织人员对合同软件进行产品功能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和各项保证值检测,如无异常,三方签署合同软件《上线确认单》,否则重新计算正常运行期间直至满足前述要求;《上线确认单》签署后2个月,如合同运行正常,合同软件各项功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产品功能要求,没有出现重大系统BUG,业主或最终用户、买方、卖方三方组织人员对合同软件进行验收,否则重新计算2个月的运行期间,直至满足前述要求;合同软件验收合格后,三方签署合同软件《系统验收报告》,合同软件进入质保期,质保期自合同软件投入正常运行、三方签署《系统验收报告》之日起12个月;如果任一步骤中未达到约定保证值或产品功能要求而造成延期的,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关于违约责任,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项超过30天,买方从第31天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应按合同约定采取补足、消缺、维护、升级、更换等补救措施并向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实施进度延迟,延迟完成7天、10天、14天、30天或以上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10%、15%、30%,如卖方延迟超过60天,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买方造成损失;质量不符合约定责任参照技术协议验收标准,验收时间及2周宽限期后,出现验收标准中A\B\C\D类缺陷时,A类按买方有权退货和返还买方已付款项并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100%的违约金,B\C\D类每出现一次分别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50%、20%、10%的违约金。此外,双方还对合同软件和技术资料迟交、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违约情形进行了约定,并注明卖方违约金不累计结算不设限额,买方有权从对卖方的任一期付款中扣除或要求银行无条件履行保函义务,不足部分应由卖方另行支付,均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软件系统或系统实施或根据本合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上述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注明买方联系人葛南平、卖方联系人樊琪的通讯地址以及双方往来银行账号等信息。买方授权代表张海涛、卖方授权代表樊琪则在上述合同上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上述合同还包括附件一技术协议和附件二价格表,其中技术协议明确软件系统项目范围涉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及所有子公司(仅财务部分)、凯迪生态及所有子公司,功能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报销管理、影像管理、物资供应链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商务智能辅助决策、主数据、流程管理和系统集成,并对系统功能需求逐一进行了明确;功能目标则包括建立一个适合凯迪生态在基础数据、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有效监督和信息共享的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和完善凯迪生态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及专业化系统工具,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集成,为管理层的数据统计、商业分析和决策等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其中,卖方工作范围包括向买方提供详细技术资料,提供必需的操作说明、方案、资料和安装指导,在系统需于其他系统接口或集成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买方工作范围包括负责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初始化数据和利旧资源(服务器、网络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验收,及时响应买方提出的组织协调工作以避免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项目计划安排明确卖方应编制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表,并递交买方确认,但整个系统实施周期不超过6个月,试运行周期2个月,最终实施计划将以实际启动项目日期为准进行编制;验收标准,买方接到卖方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如出现A、系统由于出现问题不能继续进行,B、系统中某项业务(某一模块)无法进行,C、系统中单一交易不能继续运转或错误,但不影响业务的进行,D、系统在某种状态下产生错误,不影响正常业务等,其中C\D类错误分别允许不超过2个或5个,否则视为验收不通过,卖方立即处理,并与买方另行协商时间组织验收,验收时间按双方确定的实施计划进度安排进行验收,以上线运行后两个月为准,买方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验收期为5个工作日,在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如因买方逾期未验收,且卖方未获得买方的书面答复,将视为验收通过。凯迪生态授权代表丁志鹏、安恒公司授权代表樊琪于2017年3月31日在上述技术协议签署页签字予以确认。该技术协议书还明确了卖方提供具体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第4.4条费用报销管理,支持合同性费用报销单据…可根据预算科目体系自定义合同性费用品种;第4.5条影像管理,包括将图像上传到影像平台服务器,并把扫描信息及图像识别信息等传递给财务系统、台账系统、资金系统、费用报销系统等,同时支持对工程项目、招采系统的影像信息互相传递;第7.8条明确数据整理服务内容包括静态数据树立规划服务(召开静态数据准备会议、培训静态数据准备方法、注意事项,并制定静态数据梳理计划)、静态数据整理辅导服务(对数据准备的进度、质量进行跟踪控制,严密审核准备数据的质量,避免在上线后发生问题)、数据检查服务(在数据准备完成后,指导对准备的数据进行逐项核实);第7.9条明确数据导入服务事项,利用定制的导入工具,在规范整理的基础上快速导入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实现系统初始数据的快速和准确切换等;第7.15条运行支持服务,提供现场运行支持服务,对上线运行环节进行的服务支持和问题处理……同时帮助最终用户熟悉内部支持系统,帮助支持体系人员提高问题解决能力;第7.16条月结\年结服务,提供系统上线后的第一次、第二次月结、年结服务,指导买方掌握月末结账方法、操作指南、操作实践等。附件二价格表中列明合同价格组成为硬件产品(高拍仪)费用7.12万元,软件实施服务按人工计价总额为5,970,300元,优惠总价5,659,800元,并明确卖方相应技术人员人工单价标准及服务人天数。上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内容均未包括数据录入具体方式及具体实施人员范围。

二、合同履行状况

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安恒公司委派技术人员至凯迪生态开展软件服务工作。2017年4月10日,凯迪项目经理曾小侠与原告ITL项目经理马骏、龚俊签订《凯迪SAP业财一体化项目实施主计划第一版》,同年6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凯迪SAP业财一体化项目实施主计划第二版》,根据第二版计划,项目准备阶段开始时间为4月5日,凯迪集团、凯迪生态上线切换包括静态数据收集确认、静态数据导入、动态数据收集确认、动态数据导入、上线等内容,上线时间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财务月结第一次、第二次完成时间分别为10月31日、11月30日,项目验收总结会时间为11月30日,另外数据收集工作自4月17日开始持续到9月21日结束。2017年8月29日至9月28日期间,凯迪生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制作完成《凯迪生态财务业务一体化项目-业务蓝图-签字件-2017820-V1.0》文件,并由包括曾小侠、丁志鹏等相关审核成员分别签字进行确认,文件内容明确各模块的业务流程说明所涉及的中心总经理已经完成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17日,安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凯迪生态的丁志鹏发送《凯迪ERP项目-系统调试总结汇报》,说明系统调试安排、业务统计内容、管理及数据问题、权限问题、系统问题等,其中问题部分指明主数据收集不全、业务部门提供的期初库存与财务账上存贷科目余额不一致、未清合同应付账款汇总与财务账应付存在差异、SAP与OA接口审批环节待完善等事项。同年12月8日,安恒公司组织对合同系统项目费用报销部分进行测试,凯迪生态的钱进、胡衍俊、曾小侠分别对OA集成、SAP集成、BFS接口测试正常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2018年3月15日,凯迪生态ERP项目组出具《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项目上线确认单》,该文件涉及内容描述“项目组根据凯迪生态业务部门提交的截止9月30日期初数据,进行了系统的数据导入,并经过业务部门确认数据完全准确,系统应用模块和功能满足上线条件,系统可以正常上线切换运行”,针对SAP实施功能包括FICO财务管理、MM物料管理、PS项目管理、BPC预算/合并、费用报销、合同台账管理、BI商务智能七大业务管理模块,仅确认部分功能符合或基本符合,其中,OA办公系统单据审批流程集成包括采购申请、计算、请款、支付、费用借支、报销业务集成、借支单、费用报销单,资金管理系统(合同外增加)已完成合同请款支付业务流程集成、费用报销支付业务流程集成、计算中心业务流程集成、单据补录业务流程集成,林业管理系统已集成测试通过暂未使用,燃料管理系统未提供开发接口,集成方案已讨论,SIS中控平台目前仅在BPC预算业务中使用到发电量等预算和实际对比数据,采购电商平台因外部系统定义,本项目实施周期中不能实现;此外还提出13项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安恒公司一个月整改到位,其中,1、集团FICO/BPC、合同管理、费用报销功能未上线,3、生态费用报销功能:格薪源、在建电场、运营电厂未上线,4、与BFS拜特资金系统集成,7、采购申请、结算、请款审批与OA集成未全部完成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要求在凯迪具备条件时安恒公司保质保量完成上线切换;并注明“上述相关问题,海通承诺相关事宜须按照既定时间完成,若未完成依据合同KS1703C-OT-223《财务及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采购合同》的12.2卖方违约相关条款执行”。该上线确认单附件包含项目交付文档缺失清单,主要缺少内容为主数据、费用凭证、款项业务以及与OA、资金系统对接等文件。同年4月3日,安恒公司的马骏在上线确认单签字确认。此外,凯迪生态根据SAP系统运行状况还出具了《财务业务一体化系统项目-财务模块》上线确认单,文件涉及内容描述财务顾问组对凯迪生态及其所属各上线单位的上线数据进行了梳理、核对和验证等,成功实现了凯迪生态的216家上线单位的数据切换(包括静态数据切换和动态数据切换),且经各上线单位财务负责人的数据验证和逻辑确认后,确认各上线单位的切换数据准确无误,经会计人员前述确认后,已完全具备了系统上线运行条件,正式进入ERP系统上线运营阶段。此外,《财务业务一体化系统项目-全面预算模块》、《财务业务一体化系统项目-招采中心》的上线确认单均确认系统应用模块和功能满足上线要求,系统可以上线运行,仅存在OA审批未连接、发票校验和GR/IR账户处理未使用无法确认,并提出遗留问题记录。

2018年1月17日,凯迪生态通过公司内网发布《关于结算请款及资金计划上线规范运行的通知》,要求各中心、各子公司补录请款类数据,时间节点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初始化数据之后2017年10月1日-2018年1月25日的数据。此后,因涉及数据核对录入问题较多,安恒公司向凯迪生态提交《凯迪生态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项目新增需求申请确认表》,说明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凯迪各中心/分、子公司流程梳理耗用较长时间,数据不规范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数据清理时间超过预期,导致各中心/分、子公司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在原合同之外增加如下工作:1、财务期初切换数据导入和检查,2、固定资产卡片数据导入、检查和核对,3、合并报表期初数据录入,4、合并表首次合并与数据核对,5、OA流程设计与测试,并主导OA端开发沟通,6、历史合同梳理与数据核对和导入,7、因人员异常离职和岗位调整,分批多次培训、反复培训,8、合同台账、请款、结算功能的开发和测试与上线切换,以上工作事项原本由凯迪内部处理,现委托给安恒公司项目组完成,因此造成的人天增加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实际投入人天在原合同费用基础外每月结算,新增需求事项结算价格按原合同价格表中人工单价计算。同年2月15日,凯迪生态的丁志鹏在项目经理/负责人一栏签名,并注明“以实际项目确认考勤工作量为准”,安恒公司未签字盖章。此后1至5月考勤统计表中,凯迪生态的丁志鹏均签字并注明“以曾小侠确认的考勤为准”,但曾小侠仅在3月打卡时间表和4月的安恒人天统计表签名进行了确认,其中,3月份打卡时间统计人员为袁梦、郑惠文、周运齐、周震宇、朱亮,对应人天单价和出勤天数计算的人工费用为239,800元,4月份统计人天数为48天,对应人天单价和出勤天数计算的人工费用为143,600元,合计383,400元。同年2月26日,凯迪生态再次发送通知要求公司内部SAP上线单位及时完成月(年)结合系统数据补录工作,务必于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针对2017年9月30日已经初始化的合同和已从SAP发起的请款流程的合同,继续按操作手册完成相应流程,当年1月31日之后的合同请款需线上流转;自2018年3月1日起,各中心/部门、子公司的合同全部通过SAP系统的合同台账平台进行合同结算、合同请款和合同付款等相关业务操作。

2018年7月11日,凯迪生态的丁志鹏在安恒公司出具的《凯迪生态业务财务一体化项目-系统初步验收报告》上签名确认。该报告涉及内容描述“经过三个月的试运行,SAP标准系统功能和应用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包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集团旗下所有中心部门和电厂及其所有功能”,并备注“凯迪生态财务一体化项目相关培训已经完成,所有系统顺利上线。因凯迪之前无法提供内部数据等自身原因导致系统上线和验收晚于合同约定时间,目前确认相关上线确认单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成,相关合同约定文件已经交付,合同涉及的硬件80个方正高拍仪已经交付给凯迪,并已完成两次月结和年结工作,现确认系统全部验收合格”,该验收报告对应技术协议所列软件功能范围的项目验收结果均标注为合格。2018年9月6日,安恒公司按照采购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向联系人葛南平邮寄《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初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经查询投递结果为凯迪生态收发室签收。

为了完成采购合同付款事宜,安恒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7日、18日、9月18日、2018年1月9日出具技术服务费和硬件产品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对应第一、二、三期各1,719,300元的合同价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凯迪生态经营场所现场核实涉案软件系统安装服务状态,并由双方操作完成软件系统截图保存后进行质证。根据软件系统截图内容显示,涉案SAP系统项目软件能够运行,其中,公司范围罗列有凯迪生态、凯迪集团及其所有子公司,财务凭证统计报表显示有2017年9-12月的部分财务凭证数,输入最后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自动取数生成,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部分手工录入,合并报表项下可以依据权限查询,林业公司、运营电厂等完成期初预算,采购计划、库存管理可以实现系统物资管理功能,通过凯迪OA系统发起并通过安恒公司所建立的链接功能展示报销产生的凭证数1124条,合同台账查询页面可以查询合同数据,为OA通达办公系统、BFS拜特资金系统、林业管理系统、燃料管理系统(后三者凯迪尚未建成)制作接口提供该外部系统调用SAP系统数据,总账、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模块可以运行查找数据内容,系统成本要素、内部订单、物料管理、发票校验、采购收货、库存转移与转账、退货、预处理、库存盘点、凭证打印与报表分析、库存调拨、项目管理、合同结算均有相应模块可以运行使用,费用报销模块运行显示有2018年6月的提交单据记录以及带有OA单号的报销内容,具有数据仓库、全面预算管理功能,商务智能模块可以用图表方式展示,安恒公司为凯迪的每个客户公司提供了对应的客户配置、供应商配置、会计科目配置、成本中心配置、利润中心配置、做账代码配置、记账期间配置、会计凭证类型及编号配置,方便凯迪公司能够进行财务会计记账,而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凯迪生态用户登录使用涉案软件系统的记录。被告对于原告勘验提取的系统截图未予认可,认为凯迪集团下属15家缺少2017年度数据、4家不存在2017会计年度数据,凯迪生态下属部分公司缺少2017年度数据、22家不存在2017会计年度数据,2017年度没有完成月结\年结相关内容,费用报销模块入口没有开发,融资类合同无法在SAP系统模块中使用,预算管理模块的资金申请单无法与年度预算关联、控制,预算管理模块数据无法在客户端中直接调取使用。

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安恒公司和凯迪生态、武汉市企业信息化推进中心还签订《企业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合作共建凯迪生态的行业信息化应用、数字化电厂专享建设项目,丁志鹏作为凯迪生态的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18年7月3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说明部分债权人根据债务逾期情况已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推进资产重组、债券重组和股权重组,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2019年4月19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暂停上市前停牌公告,说明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营业收入减少。

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满足,2、新增需求项目约定是否有效,3、安恒公司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约情形,4、凯迪生态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新增需求人工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有《采购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价格表,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一、关于涉案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对此则需要对应合同付款条件予以审查。关于合同款项支付,采购合同约定分为四个阶段,即:1、在原告提交履约保函、合同价格30%的财务收据及《项目实施计划书》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2、在原告交货验收安装并提供合同价格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系统蓝图》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到货安装款;3、在原告提交合同价格3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卖方、业主或最终用户三方签字确认《上线确认单》并经被告审核无误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上线试运行款;4、在原告提交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卖方、业主或最终用户方签字确认《系统初步验收报告》并经被告审核无误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格10%的验收款。采购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了第1、2期款项,另支付了20万元,原告对上述已支付款项确认收悉。针对第3期付款,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原告已经全额提交第3期财务收据,被告虽未认可但庭后亦未提交相应单号税务票据查询结果予以否定,故可以认定原告履行了开具合同价款30%财务收据的事项。而ERP项目组上线确认单有审核人曾小侠及批准人丁志鹏的签字确认,上线确认单内容说明凯迪生态项目组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交的截止9月30日期初数据,进行了系统的数据导入,并经过业务部门确认数据完全准确,系统应用模块和功能满足上线条件,系统可以正常上线切换运行,该上线确认单可以作为上述付款条款确认的依据;同时,凯迪生态相关部门也出具了关于财务模块、全面预算模块、招采中心等上线确认单,其文件内容亦说明系统应用模块和功能满足上线条件,系统可以正常上线切换运行。上述上线确认单均有被告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属于对上线运行结果的确认,可以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之一。因此,采购合同所约定第3期付款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至于第4期付款条件,原告在庭审中说明未开具相应财务收据,故第4期付款条件尚未满足。

二、关于新增需求项目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新增需求项目约定成立涉及要约和承诺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因流程梳理、数据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原告向被告提交新增需求变更申请确认表,向被告提出在原合同之外增加8项工作内容,主要涉及财务数据导入、核对、人员变更培训等事项,并要求增加的人天数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实际投入人天计算,该行为属于原告向被告提出要约。被告方在收到新增需求变更申请确认表后由项目负责人丁志鹏签字确认,并注明以实际项目确认考勤工作量为准,该行为表明被告收到该项要约邀请,并以审批意见方式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从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来看,2018年1月至5月均有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处打卡考勤,说明原告仍在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被告方曾小侠按照丁志鹏的要求签字确认了相应月份的考勤天数,也代表被告以实际行为确认原告为完成新增服务事项所提供的人工劳务,说明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新增需求表所指定的服务事项,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由对方接受的情形,故双方就采购合同未明确的新增需求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属于原合同之外新的约定。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新增需求变更申请确认表应为有效约定,双方应当对投入到新增事项的人工工作量进行确认,并按约定的价格标准计算相应的人工实施费用。

三、关于安恒公司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整改工作以解决上线确认单所指出的核心遗留问题,导致SAP系统不符合上线条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实施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对此则需要结合双方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约定以及软件实际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2.2.1条为实施进度延迟的责任,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软件实施,除应完成合同软件系统实施外,还应当按照延迟时间支付违约金,其中延迟完成30天或以上,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0%。采购合同还注明最终项目实施计划将以实际启动项目日期为准进行编制;第12.2.2条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责任,在验收时间及2周宽限期内,出现验收标准中的A\B\C\D类缺陷,分别向原告收取合同总额100%\50%\20%\10%的违约金,技术协议书则进一步明确了验收标准的错误内容,即A、系统由于出现问题不能继续进行,B、系统中某项业务(某一模块)无法进行,C、系统中单一交易不能继续运转或错误,但不影响业务的进行,D、系统在某种状态下产生错误,不影响正常业务等,其中C\D类错误分别允许不超过2个或5个。

关于迟延,涉案软件系统实际开发过程中,双方签订有凯迪SAP业财一体化项目实施主计划第一版、第二版,其中第二版明确的项目开始时间为4月5日,凯迪集团、凯迪生态数据收集、导入分别为8月25日至9月1日、8月18日至10月1日,凯迪集团、凯迪生态的上线时间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上述计划时间可以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依据。庭审中双方确认实际系统上线时间为12月8日,被告亦提交2018年4月后陆续签署的部门上线确认单,其软件系统上线时间对应前述计划明显存在延迟。而产生延迟的主要争议亦在于数据录入工作完成。

从技术协议书约定来看,关于数据录入整理和导入服务是由原告提供培训、整理辅导、数据检查,并利用定制的导入工具在规范整理的基础上导入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并未明确原告负责提供完整数据以及系统数据切换的具体事项,被告则负责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初始化数据。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涉案财务系统上线运行需要以凯迪生态、凯迪集团及其分、子公司完成财务数据收集确认再进行导入后才能运行,而该财务数据均依赖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对应提供,对此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针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公司提出数据整理意见,并汇总后向被告提出《凯迪生态ERP重点问题汇报》,说明合同台账数据未及时更新、财务合并数据差异分析等问题,对此被告公司内部亦曾于2018年1、2月分别发文要求下属公司及时完成数据整理录入工作,这也说明财务数据提供录入工作属于被告履行合同所应完成的配合事项。尽管被告反复通知其关联公司以930财务报表数据作为初始化数据进而完成数据补录工作,但实际软件勘验结果仍反映软件系统数据大多停留在930数据,这说明被告方的数据提供任务并未及时有效完成,亦导致月结、年结报告缺乏实质性数据作为统计基础。综合SAP软件系统的勘验情况来看,所显示的软件版本和账户权限虽有差别,但并不影响软件系统运行查询结果,软件功能界面能够完整展示,部分公司财务数据欠缺,预算管理模块、SAP系统预算导入等仅有运行模板,反映的主要问题仍在于业务财务数据录入欠缺,对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相关公司已有效完成数据录入工作,故涉案软件系统中数据不完全或模块运行无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及相关公司未完成合同所附随的数据录入配合义务。

关于上线运行结果,根据被告签署的上线确认单显示,项目组被告方丁志鹏、曾小侠于2018年4月3日签字确认:截至9月30日期初数据导入,系统应用功能满足系统上线条件,可以正常上线切换运行,该书面确认内容说明涉案SAP软件系统整体上符合合同要求。虽然该上线确认单仍提出13项遗留问题记录,但其中4项需凯迪具备条件再完成上线,说明被告仍应承担上线准备的配合工作,对此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是否完成该项配合工作;其他遗留问题亦未归类于合同所约定A\B\C\D类无法运行或影响正常业务,故本案并无有效证据否定原告已经在所接收的数据范围内完成相应软件系统设置工作。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延迟履行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凯迪生态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新增需求人工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告主张第三、四期合同款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原告需先向被告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以及上线确认单或验收报告,由被告审核无误后再支付款项,履行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对于财务收据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第三期付款的财务发票,未提供第四期财务发票,被告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第四期款项并未违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四期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验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双方采购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约定验收流程为买方收到验收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验收期为5个工作日,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如因买方原因延误,验收时间顺延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买方逾期仍未验收,且卖方未获得书面答复,将视为验收通过。实际履行过程中在上线确认单签署后,被告并未按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而原告为完成验收事项先后两次向被告提交验收报告,第一次验收报告由被告方丁志鹏于2018年7月11日签字予以确认,表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员明确知晓原告的验收请求,但未对涉案SAP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也未对验收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予以否定,故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可以作为涉案SAP软件系统验收的计算依据。被告虽然辩称丁志鹏已离职、缺乏业主或用户签字等导致验收报告形式要件欠缺,但并未提交已向原告告知丁志鹏离职以及业主、最终用户身份的通知记录,这说明被告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涉案SAP软件系统验收通过。因此,安恒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可以作为合同付款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关于第三期合同付款,按照前述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收到卖方第三期合同价格30%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8年4月3日签署《上线确认单》后1个月内应当支付上线试运行款171.93万元。实际付款时被告仅支付20万元,尚有151.93万元逾期未予支付,其付款行为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自合同宽限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8年6月3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采购合同第三期款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新增需求,被告在确认时明确该事项履行为附条件履行,即按照实际项目确认考勤工作量为准,并要求以曾小侠确认的天数为准,这说明原告就新增需求部分所开展的工作量必须得到被告指定人员的确认后才能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考勤核对结果显示,曾小侠仅在3、4月份考勤表签字确认,而其他月份考勤表并未得到确认,不符合前述约定的确认条件。虽然原告主张1月份以后考勤事项均是新增需求,但在先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有质保期12个月,亦需要原告委派人员进行调试解决问题,在两者可能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新增需求部分的人工费用只能以被告指定人员的确认结果作为计算依据,故原告提供无曾小侠签字确认的1、2、5月份考勤表不能作为新增需求人工费用的计算依据。根据3、4月份曾小侠确认考勤记录,按照采购合同附件价格表所确定的标准计算,新增需求人工费用应为383,4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因新增需求表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金条款,且实施服务事项与采购合同服务内容并不相同,不能适用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故原告关于支付实施服务费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价格表以及新增需求表均合法有效,被告在签署验收报告后未在验收流程期限内提出涉案SAP软件系统是否具有A\B\C\D类缺陷导致验收不通过的情况,应视为涉案软件系统验收通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款项,并对延迟支付部分承担违约金。同时,被告对于确认原告已提供新增需求劳务部分亦应当支付相应人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期剩余采购合同款151.93万元;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51.93万元作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新增需求实施人工费用383,400元;

四、驳回原告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468元,由原告负担33,544元,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74元,由反诉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峰

人民陪审员  张锐

人民陪审员  王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