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197号
 
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M1NW47。
法定代表人:曾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系该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络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秦文平
书  记  员   赵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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