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诉讼代表人:罗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茜,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可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M1NW47。
法定代表人:曾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代码:915000007842041824。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邦迪管路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花朝工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厂房****1500000756213890D。
法定代表人:鲍建生,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象
审 判 员 师   玉   婷
审 判 员 郑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毕汇林书记员徐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