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1550号
原告:江苏宏地伟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1楼117室,统一信用社代码:913201130859181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地伟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宏地伟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