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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14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157号C区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