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14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建、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