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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14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建、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