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33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9)***字第08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1、被申请人确认结欠申请人监理费981210.28元及逾期利息245243.72元,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6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606454元;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本案仲裁费196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申请人;4、如被申请人就上述款项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申请人需另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0元,且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金额及违约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至申请人账户(账户名:苏州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账号:32×××30);6、被申请人履行完前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苏05执499号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邮件。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8月11日、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xxx路北、xxx路东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籍、工商登记、支付宝购物地址、出入境、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先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暂无可供扣划的存款。
5、2020年8月17日,本院通知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协助以登记方式查封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7日),但因该不动产登记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被执行人债务数额巨大,且本案系排位靠后的轮候查封,本案拍卖易发生无益处分,故暂不予处分。
6、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发现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因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11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11月18日,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故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3386号决定书,决定将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9、202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10、2020年11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709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709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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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牛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