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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锡市西子湾咖啡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1999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市西子湾咖啡馆,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22号一楼。 第三人:无锡市滨湖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西子湾咖啡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