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1999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市西子湾咖啡馆,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22号一楼。
第三人:无锡市滨湖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西子湾咖啡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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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