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808号
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743112046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6324722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1号门22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