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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571号 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311204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3AX63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镇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X3J92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第33层3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