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571号
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311204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3AX63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镇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X3J92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第33层3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融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