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辰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073号 原告:***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85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