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073号
原告:***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85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