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471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园国际城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11幢1**8楼6号。
负责人: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
***诉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