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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471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园国际城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11幢1**8楼6号。 负责人: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 ***诉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