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766号之一
原告: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亿隆国际9号楼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QF2KT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联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8号(7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XYWDW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联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徐 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