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异131号
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0763808U。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远坤栗,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保全人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亿隆国际9号楼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OQF2KT2R。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22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1)辽0191执保583号申请保全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与被保全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崔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