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5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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