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祥云西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5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