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434号
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