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上诉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油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惠 君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