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37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北二路34号中凯国际汽车港1号楼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94P9LL3K。
法定代表人:高田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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