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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东风村黄湾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TU1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24873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义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