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171号
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林海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第三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