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3民初2600号
原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新民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
人员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