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95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业务员。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5元,减半收取3157.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