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597号
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农干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石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