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1081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豆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苏10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豆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豆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10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