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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与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03行审0021号 申请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汤新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港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镇农干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仪环罚[2017]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扩建生猪饲养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38200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仅缴纳了罚款,尚有其他义务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扩建的生猪饲养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综上,申请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仪环罚[2017]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仪环罚[2017]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青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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