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村民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9,758.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000.00元,以上合计126,108.00元;如果被执行人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2020)黔032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执行费1,696.00元,由被执行人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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