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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民初1196号
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村民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4.00元,已减半收取1807.00元,由原告绥阳县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