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182号
原告:**有,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张庄1号(西环路北段先峰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737642。
法定代表人:林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